2022年10月3日 星期一

ETF - 元大高股息預計現金股息2.1元

元大高股息預計現金股息2.1元

        這個消息一出,投資人應該又會開始追價買進0056,短期應注意股價與淨值是否會產生大幅溢價,如果真的想買高配息ETF,應避免追價,台股市場上仍有其他高股息ETF可以替代,例如00878國泰永續高股息..等等皆不失為另一種選擇。

        如果要長期投資高股息ETF,應有正確觀念,高股息ETF簡而言之就是多檔高股息個股的綜合體,其淨值與股價仍是依據所選個股的漲跌而定,正常來說,現金股息高的個股,"有可能" 未來的成長性有限,如果只是保守穩健的投資人,這或許不失為一種選擇,但如果目標是想要有透過股價的漲幅有較高的資本利得,或許會有其他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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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一、公告序號 1
二、主旨 公告元大台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11年09月30日收益分
配評價結果。
三、公告事項(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111/09/30)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1年10月17日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111年10月21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111年10月25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111年10月25日
(五)除息交易日 111年10月19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111年11月22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
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
股利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
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
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
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
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
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
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5元。

四、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經111年0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收益
分配總金額將依111年10月20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
之。
(二)經理公司依111年09月30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
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2.1元。由於本基金
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
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
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1年10月17日計算並公
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
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
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
則改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
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
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
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
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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